【导语】5月15日,备受关注的湖南临武瓜农案二审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廖卫昌等四名涉案城管的上诉,维持原判。
【解说】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廖卫昌、夏际玉、袁城、骆威平等人,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邓正加倒地身亡。
【导语】5月15日,备受关注的湖南临武瓜农案二审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廖卫昌等四名涉案城管的上诉,维持原判。
【解说】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廖卫昌、夏际玉、袁城、骆威平等人,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邓正加倒地身亡。
2013年12月27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4月2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当日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被害人邓正加及其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被害人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四上诉人遂夺抢秤杆,并殴打被害人,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廖卫昌、袁城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四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徐志雄 湖南郴州报道
关键词:临武瓜农案 二审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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