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7月30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产的生物柴油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也是中国石油系统涉及的拒绝交易纠纷首案。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经过多年研发,成功将“地沟油”变为可供使用的生物柴油,并通过环评合格。目前,其生产的生物柴油已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但被告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原告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原告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解说】7月30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产的生物柴油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也是中国石油系统涉及的拒绝交易纠纷首案。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经过多年研发,成功将“地沟油”变为可供使用的生物柴油,并通过环评合格。目前,其生产的生物柴油已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但被告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原告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原告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同期】(原告委托代理人 陈维镖):我方于2007年建成以来,于2008年的5月12日投入生产,并且成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遗憾的是被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接纳我方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解说】对此,被告认为,中石化作为中国首家销售生物柴油的公司,已经将生物柴油纳入自己的销售体系,并为推广做出了积极努力。未销售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在诉讼前,原告并未向中石化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不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
【同期】(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购买原告方产品的依据,基础依据没有,原告方自己产品合格的证据都拿不出来,我们凭什么来购买你的产品,而没有对这个产品在应用中进行发动机台架破坏性试验,没有对这个产品进行道路的经济性节油率的一个试验,把这个产品直接投放市场,是损害车用燃料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是对他们不负责的。
【解说】被告代理人称,生物柴油作为新能源产品,要经历封闭运行和全面推广两个阶段,目前云南省还未到全面推广阶段,将生物柴油推广到市场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原告作为云南省内唯一一家生物柴油企业,出现亏损、滞销等问题,是原告自己经营思路、理念错误,与中石化是否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系统无关。
经法庭调查、辩论等审理程序后,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认为,各自提出的协调方案并不矛盾,同意双方庭后进行协调,15个工作日内给法庭回复,不回复则合议后判决。
记者 张珺 于金贵 昆明报道
关键词:云南民企 中石化
分类名称:
CNS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