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本由券商垄断的FOF(基金中的基金)市场,可能在将来引入新的竞争者。证监会近日正公开征集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为此埋下伏笔。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虽然相关细则并未被写入修订稿,但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认为,这为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未来进行FOF管理预留了空间。
目前市场上的FOF主要是由券商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目前已经成立并在存续期内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共136只,其中包括26只FOF,截至9月底的总份额不足255亿份,在全部集合理财产品中的占比大约为20%。
此外,包括鹏华、南方、国投瑞银等在内的基金公司还发行了一些以封闭式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专户产品,但规模都不大。这与国内约2.4万亿元的基金资产总规模极不匹配。
杨文斌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国外成熟市场情况来看,FOF的资产在整个市场全部基金资产规模的占比达到20%到30%之间都是合理的。”显然,国内FOF市场的发展大有可为。
由于FOF的投资对象和范围以基金为主,因此,这对管理者的基金研究水平提出较高要求。
“运作FOF产品的前提是,相关机构对基金市场非常熟悉和了解,从业绩、基金经理、品牌、流程等各个方面研究基金,像研究股票一样深入。新规就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扮演这个角色预留了空间。”杨文斌表示。
券商的优势在于较强的研究力量。现在几乎每家券商都有专门的基金研究员,走得更快的券商甚至已经组建了五人以上的基金研究团队,研究范围囊括了对基金、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的评级评价,以及基金仓位测算、基金市场分析等各个方面。同时,券商发行FOF的另一个优势在于长期市场积累下的丰富的客户资源。而对于第三方销售机构而言,以上研究资源和客户资源可能在较长时间内都将是难以企及的高点。
不过,杨文斌认为,第三方销售机构设计和发售FOF也有其天然优势。“销售机构对客户推荐基金的时候,要先对基金进行深度了解和调研,把好的产品推荐给客户。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销售公司就可以把产品进行打包,做成不同风格或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组合,省去客户自己选基金的麻烦。销售机构天生就是做这个事情的。”
“其实单纯地讲FOF,基金公司、券商、银行都可以做,但谁能做得更好,市场自然会优胜劣汰。对第三方销售机构放开这块业务,只是为市场提供了又一个选择。”杨文斌对FOF业务的发展前景显然非常乐观。
不过,征求意见稿里并没有对这一块内容作出更多详细说明。“下一步销售机构真正要做FOF,还有很多问题留待以后讨论。例如产品销售形式是公募还是私募,对人员资质和注册资本金是否需要更高的要求,是否需要提取风险准备金等等。”杨文斌表示。(王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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