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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交易新规进一步保障市场公平高效

2011年01月25日 15:27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时隔5年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重新修订的《交易规则》,并将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在基本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此次新修订的交易规则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业内有关人士认为,深交所新《交易规则》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制度体系,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夯实市场发展基础,促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交易机制 提高交易效率

  新修订的《交易规则》对深圳市场的交易机制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

  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三是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统一将该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修订的《交易规则》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是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为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出现大幅波动而设置的。但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的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此次新修订条款统一了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例如,本次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时,如果最近成交价为100元,那么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而只能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了104元,之前的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但本次修订后,若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前收盘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就是有效申报,均可参与竞价,而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此外,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2006年修订的《交易规则》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但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并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新修订《交易规则》,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明确交易细节 环节更为透明

  据了解,本次新修订的《交易规则》对一些交易细节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以及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

  为进一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按照新交易规则,深圳市场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在2006年修订《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某一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

  此外,按照2006年修订《交易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可能发生“涨不动”或“跌不动”的情况。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即涨跌幅限制价格为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元至0.04元。

  因此,新《交易规则》规定,“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仍然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则将变为0.03元至0.05元。

  新《交易规则》中,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

  优化监管措施 强化风险防范

  近年来,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特征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此外,随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股票数量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的难度。因此,新《交易规则》优化、调整了部分监管措施,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由于深圳市场挂牌上市交易的证券数量已比2006年大大增加,因此本次修订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了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

  例如,原《交易规则》规定,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异常波动。此外,2007年深交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将ST、*ST和S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也纳入异常波动范围,交易所将对这两类的异常波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相应进行信息披露。

  而根据交易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的测算实际,为了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本次修订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本次修订后,如果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

  此外,深交所此次统一了中小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新《交易规则》。

  顺应发展趋势 预留创新空间

  另据介绍,新修订《交易规则》在部分条款上采用了更为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业务创新预留了空间。

  例如,为了配合未来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连通需求,新《交易规则》对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并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要求: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此外,考虑到未来交易所市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非标准化产品的交易需求,新《交易规则》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的表述,引入协议交易概念,便于后续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制定协议交易具体规定。考虑到未来金融产品及交易机制的创新,新《交易规则》还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规定。(贺浪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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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嘉】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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