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港(000582)公告,针对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在天津德利得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期间涉嫌信息披露不实一案立案调查事项,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海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天津德利得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公告事项,认定北海港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认定北海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北海港、天津德利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学利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多名相关人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004年9月,天津德利得成为北海港的实际控制人,但北海港并未对此予以披露。2006年9月,北海港为天津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两笔共计69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也未及时公告。2005年10月至2007年7月,天津德利得通过虚构贸易、合作经营、建设工程合同的名义,将北海港及其子公司资金划往天津德利得及其关联公司,北海港也未及时公告。
北海港表示,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将实际控制权收归国有后,经过彻底整改,严正交涉,采取了民事和刑事的法律措施,及多方协调,已经全部解决纠正以上涉及问题,并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王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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