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1月中旬下发包括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
与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比如,拓宽了监管涵盖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为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东相关股票松绑等。可以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更能满足当前基金业发展需要。
不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松绑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是非多多,甚至容易引发“老鼠仓”嫌疑。因此,在此之前,管理层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一直都是持否定态度的。如证监会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
此次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却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给予松绑。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老鼠仓”松绑,这种做法难免会让基金“老鼠仓”盛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的,只需由基金管理人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就可以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让“老鼠仓”合法化,它将极大地危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虽然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要“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但只要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这种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这里有三种情形。其一,基金从业人员买入的证券不与基金本身所买的证券相同,这表面上不构成利益冲突,实际上却是最大的冲突。因为基金从业人员买入的证券显然是自己看好的股票,自己看好的股票,自己个人买进,却不为基金买进,这是不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最大伤害呢?其二,基金从业人员买入的证券与基金买入的证券相同,这会构成直接的利益冲突。如果基金从业人员先买入证券,然后再由基金买入,基金明显扮演了抬轿者的角色。如果基金先买入证券,基金从业人员随后跟进,基金从业人员买入股票的行为明显构成“老鼠仓”。而且在卖出股票时,二者卖出的先后顺序同样会构成利益冲突。其三,不同基金之间,不同基金公司之间的从业人员,互为“老鼠仓”。不同基金之间、基金公司之间的从业人员互通有无,交叉持股。上述三种情形,都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损害。
因此,为了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问题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应为之松绑。虽然征求意见稿作出松绑的修改不乏为基金公司留住人才之意。但为基金公司留住人才不应该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一方面享受着高薪待遇,另一方面却谋划着自己的“小九九”,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这样缺少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原本就不该留在基金的队伍里。(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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