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胜景山河涉嫌造假上市以来,许多拟上市企业的IPO进程备受各界关注。2月23日,计划发行2200万股的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威股份股票代码:002559)开始申购。然而,因涉嫌侵吞巨额国有资产,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备受各界质疑,不少人建议有关部门对这家企业隐匿国资流失等行为彻查,并暂缓其上市资格。
资产转让不评估 国资处置成儿戏
一级律师朱德堂认为,江都市人民政府以1999年的评估结果作为2002年股权转让作价的依据,违反了一系列的规定。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源自上世纪50年代成立的原国营江都机床总厂,是原机械部定点从事锻压机械制造的国家二级企业,也是国内最早的锻压制造企业之一。1994年,原国营江都机床总厂变更为江苏亚威机床集团公司。
1999年,江苏亚威机床集团公司进行了首次产权制度改革,评估基准日为1999年10月31日,净资产评估值为2418万元。后经核准剥离划拨土地使用权799.51万元以及改制费用合计750.2万元后,剩余净资产为868.3万元。1999年12月22日,江都市政府批复了亚威集团改制方案,组建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
2002年,亚威有限进行了二次深化改制,国有股东亚威集团将其所持的65%股权,即868.3万元出资转让给吉素琴等29人及亚威有限工会。此次国有股权转让使用的评估基准竟是首次改制时即1999年10月的评估报告,转让价也是原值868.3万元。至此,亚威有限从国有法人控股的公司转变为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国退民进”完成。
对此,亚威股份招股说明书中赫然写着这么一段话:“鉴于2000年亚威有限设立时亚威集团用于出资的资产已经评估,且2000年和2001年亚威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变化不大,江都市人民政府决定,2002年亚威集团转让股权以1999年的资产评估结果(即原出资额)为作价依据,不再另行评估,转让价款确定为868.3万元,由受让方分期支付。”
对此,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一级律师朱德堂认为,江都市人民政府以1999年的评估结果作为2002年股权转让作价的依据,违反了一系列的规定。一、依据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亚威集团转让其国有股权,必须经过评估;依据国资办发【1992】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因此,2002年亚威集团转让其国有股权时,作价依据是已经失效的评估报告,因此可以说本次转让没有经过评估,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依据苏政办发(1996)第90号文《关于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评估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本次转让,即便依据1999年的评估报告,评估值868.3万元,也超过了200万元。而本次转让仅由县级市江都市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属于越权行为。
朱德堂进一步指出,由于未经法定评估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故亚威有限2002年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受让方愿意以2002年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依据,则应当以评估的结果重新签订协议,并对未依约付款的行为明确责任,从而避免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面对资产未评估即转让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认为没有什么不妥。但此次发行的律师及保荐人都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存在严重的瑕疵。发行人律师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程序。2002年5月亚威有限国有股权转让未再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发行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2002年亚威有限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已经江都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确认,该次国有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针对招股说明书中“2000年和2001年亚威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变化不大”这一表述,《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亚威股份。该企业书面答复竟称,“本公司认为不需要解释2000年和2001年资产变化不大的原因”。记者又就亚威有限相关问题致电江都市市长王炳松,得到的答复是他刚到江都工作一两年,不清楚这些情况。
另据记者调阅相关资料发现,从本世纪初开始,随着新一轮经济景气周期的到来和多年的积累,中国机床行业开始逐渐复苏。亚威机床在2000年和2001年也实现了大踏步的发展:2001年底,将具有市场容量与发展前景的数控折弯、剪板系列产品实施与瑞士合资,组建了江苏亚威爱普特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亚威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实现了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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