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证监会发布有关并购重组的5个法律适用意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等。根据意见,“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企业即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市场各方面对有关法规理解上可能存在不一致,此次将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体现其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意见,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此外,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记者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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