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辞职套现问题,已成为近年来中国股市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如何遏制高管套现潮?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院长冯培恩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一方面是限制高管套现。比如,将《公司法》第142条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15%。”同时建议将上述《管理规则》第4条修改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一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以加大高管辞职套现的成本。另一方面是限制高管辞职后的任职,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再就职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五年内到任何上市公司就职,同时禁止他们在三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风险。皮海洲今日发表博文,冯培恩委员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尽管如此,冯委员的建议还是存在瑕疵的,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文章指出,首先,冯委员的建议虽然将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延长到“离职后一年内”,但对于高管来说,辞职套现仍然可以达到提前套现的目的,而只要能够提前套现,高管辞职套现的动力就会仍然存在,无非只是将套现的时间推迟半年而已。所以,冯委员的建议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高管辞职套现行为的发生。
其次,对高管辞职后的任职限制,这其实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增加了高管辞职套现的风险,但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某位高管真的对企业发展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对该高管任职的限制,其实也就是限制了相关企业的发展。而且,高管返回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不担任高管职务,冯委员的建议难以形成约束,毕竟高管的劳动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被剥夺。
皮海洲表示,对于高管辞职套现行为,可以通过对《公司法》第142条作出相应的修改来加以约束。比如在冯委员建议的基础上明确规定,高管辞职后,其股票的套现仍然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每年套现数量不得超过所持股票总数的15%,让高管辞职了也不能提前套现,如此一来,高管辞职套现的动力就不复存在了。
作者介绍: 皮海洲——职业投资者,独立财经撰稿人。1993年入市,十七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述、股票炒作心得为主,以反映中小投资者呼声为己任,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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