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晚发布谴责公告称,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海丰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累计减持已经超过5%,但公司并未及时发布公告说明此事。
经上交所查明,青海丰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丰镇科技”)在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1月21日期间,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华鼎”)股票20840069股,占其总股本的8.80%。丰镇科技在减持青海华鼎股份达到总股份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青海丰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公开谴责。对于上述惩戒,上交所将抄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记者 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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