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8日在上海表示,基金法修改仍存在四方面争议,希望能尽快形成共识。
吴晓灵透露,首先在修改草案中,“证券”定义得以扩宽,将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凭证视作证券,证券投资应包括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
其次是投资基金的范畴在修改草案中得以扩大。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对实体经济推动作用巨大,需要有合法地位。
第三是基金治理结构选择。基金法修订小组希望能通过规定不同形式的基金,确定其金融工具性质,以享受同样税制。
第四个存在争议的部分是监管原则及分工。基金法修订小组认为,不同性质的基金监管主体可能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表示,需进一步营造开放创新的环境,加快基金业的国际化进程。
徐明说,近年来虽然公募基金公司和基金数量逐步增加,但总资产管理规模在3万亿元人民币以下徘徊不前,而且基金业存在基金产品同质化竞争较明显、销售渠道单一及成本较高等问题。
徐明建议,公募基金公司应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参股海外机构、开展境外公募私募或投资理财业务、加快发展跨境ETF等形式,积极拓展国际化业务。(周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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