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A股退市制度中,唯一可以量化的退市标准只有一个,即凡是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交易并给予半年的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无法“扭亏为盈”,则必须立即退市。也就是说,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只要不出现“连续3年亏损”的情形,就可以死不退市。很显然,这是一个漏洞百出、形同虚设的退市制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在“连续亏损”退市法则的基础上,退市标准应尽快引入“资不抵债”退市法则,即凡是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数的上市公司暂停交易并给予半年宽限期。相比之下,由于净资产是一个长期存量指标,不容易被人为短期操纵。因此,采用“资不抵债”退市法则更公平、更科学,而且能有效阻止投机性假重组,防止社会资源白白浪费,从而大大提高退市效率,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何况,资不抵债也是理论意义上的“破产”,正好符合退市精神。
另外,在非数量标准上应该更趋严格,包括资不抵债,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等。
在具体的财务指标上,应该更多的借鉴国外的相关财务指标,不能简单的局限在连续三年亏损上,应该在营收、总资产等相关指标上进一步细化,杜绝上市公司仅通过操纵净利润的手段就能够避免退市。 (记者 江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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