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南京一投资者周某因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7年10月11日,周某开始利用其本人及“周XX”、“李X”、“南京XX”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美欣达股票。2010年3月19日,上述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票4,177,451股,占美欣达已发行股份的5.15%,超过5%即触发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5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美欣达公司,并未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根据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周某申辩自己不熟悉《证券法》具体规定,并且接到交易所通知后即进行公告,同时,自己所持股份没有卖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减免罚款。
《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目的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平、及时地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应知而不去了解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免于处罚的理由。投资行为是否盈亏,也不影响处罚决定。周某未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处罚。
江苏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做明明白白的投资者,在特定情况下,投资者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其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较小,更容易发生持股超过5%的情况,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必须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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