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处获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日前正式上报国务院,并将于近日下发,以公开征询意见。
该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此次修订旨在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2008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相比,此次修订后的《意见》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修订后的《意见》将明确公平交易的定义。记者从基金公司了解到,自2008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发布后三年来,由于对公平交易的定义并不十分明确,基金公司风控部门普遍反映可操作性比较差。另一方面,目前对于基金公司公平交易仍然存在一些误解。根据原先的规定,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基金公司普遍反映,单纯以业绩差异来衡量基金是否实现公平交易并不合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也给基金在日常交易中带来了一些难题。
据介绍,此次修订后的《意见》将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多个方面对公平交易进行要求。
在事前,《意见》将要求投研决策过程的公平性,即基金的投研成果没有优先给一部分人分享,再给公司其他人分享,以确保基金没有从投研开始就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在事中,则主要考察基金的交易过程中有无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在交易分配上是否公平,即有没有合理的下单规范。另一方面,则主要是考察信息隔离情况,考察是否存在基金经理跟风的情况。
在事后环节上,则主要考察基金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一旦此类情况发生的解决方法。
“《意见》核心在于确保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不因投研层面和交易层面的不公平产生业绩差异。”他说。
其次,此次修改后的《意见》将更多地通过量化指标来实现公平交易。据介绍,《意见》将进一步量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监控指标。其中包括,连续一年内,同一基金公司任何两个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买卖相同证券的同向交易溢价率的均值应显著趋于零;一个投资组合相对于另一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格占优的交易次数占比应较为均衡,即控制在50%左右。
对于不同的产品买进同一只股票,由于基金公司需要将交易指令分拆,因而很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投资组合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价格买入,在这种情况中,不应当出现某一只产品在交易价格上始终占有优势的情况。
另外,修改后的《意见》还将对基金产品在公平交易上的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实际上,在目前的基金年报中,有关基金公平交易的部分几乎形同虚设,几乎所有的基金产品均表示“本基金管理人一贯公平对待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和组合,制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制度和流程,通过系统和人工等方式在各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
2005年10月,“基金公司利用公募基金为社保基金输送利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并促成了此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出台。
近年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曾多次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而此次修改后的《意见》,也正是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
一位基金公司的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证实,今年春节后,证监会的确召集了2010年拥有全业务牌照的7家基金公司的稽核部门的负责人,就修改征询了意见。
前述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基金公司对于修订后的《意见》虽然支持,但仍然存有疑虑。基金公司普遍希望,能够以监察稽核报告的形式,先在基金业内部实施一到两年。
“主要是担心信息披露的问题。”该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基金公司表示,公平交易不仅仅涉及公募基金,还有社保、年金、保险组合等一系列的产品,这些并没有披露义务,如果量化的话,在披露公平交易的同时会把专户的一些投资信息泄露。记者 吴黎华 实习记者 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