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行人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这意味着八菱科技的新股发行只是暂时失败,在今年11月30日前,它仍有机会卷土重来。就像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并不是终止上市一样,“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也只是中止发行而并不是终止发行。
笔者认为,中止发行机制其实是在变相保护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利益,却没有保护A股市场的整体利益,明显有违“三公”原则。新股普遍以“三高”面目出现,就与没有引入终止发行机制密切相关。与其实行中止发行机制,倒不如推出终止发行机制——如果发行人首发出现失败,立即终止其发行,不再给予任何机会。这样一来,新股发行的格局必将呈现另一番景象。
首先,以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大肆吹捧将会收敛。新股高价发行,可以让保荐机构赚取更多的承销费用,这也是保荐机构充当“吹鼓手”的最大动力。一旦推出终止发行机制,确保发行成功就会成为保荐机构的首选。而只有给予发行人准确的估值定位,才能吸引更多询价机构参与,才能确保成功发行新股。
其次,机构报价将更加自如,也更能体现其对发行人的认可程度。如今,询价机构因报价低而被“劝退”已成为市场的潜规则之一,这只能说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在新股发行中处于强势地位,而终止发行机制将会打破这一市场“传统”。毕竟,没有询价机构的捧场,新股就不可能成功发行。因此,终止发行机制也将有利于新股定位更趋合理。
其三,终止发行机制将有助于缓解新股的高估值风险。新股之所以产生大面积破发,之所以风险高,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价格高。而合理的估值定位显然有利于减少新股风险,继而减少整个市场的风险。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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