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的主要功能应该是通过“双报价”并与对手成交来进行造市。国际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其一,“非融资挂牌”是一种纯粹的挂牌报价服务,它需要有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所有有关结算、交收、托管商及代理人服务,做市商的介入可以完成多种角色转换。其二,国际板的交易时间及交收期限与境外市场不一致,可能带来时间差价及汇率差价风险,做市商可以部分地对冲或承担这类风险。其三,国际板采用人民币计价,与境外挂牌地股价比照,可能涉及汇率波动风险,引入做市商可以有效管理或降低汇率风险。因此,对于国际板而言,做市商制度可能更优于交易所集中拍卖的竞价机制。
交易税费——税金与佣金
借鉴国外经验,国际板交易税费标准应该遵从国内A股规则。不过,对于“非融资性挂牌”,如何支付境外存管信托公司收取的费用及中央结算系统的运作成本,则需另外设计。
信披制度——同时满足境内外双重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其核心原则,具体规范必须遵循主动披露、实时披露、公平披露、完全披露原则。事实上,发达股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更严格,比方,美国SEC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定报告,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关系。
国际板的挂牌公司一般都是来自发达市场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应该能够满足中国股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过,国际板公司在遵循境外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同时遵循A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此外,为了便于中国境内投资者及时全面了解国际板挂牌公司动态,它们必须在中国权威纸质媒体及相关网站同时发布“中文版”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与非财务报告信息,其电子文本内容必须保持与纸质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监管规则——同时满足境内外双重监管标准
相对于其他国内子板而言,国际板将更加倾向于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加大监管力度,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板监管的核心内容、重中之重。国际板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一切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及内控准则等。应该承认,发达证券市场的监管一般较为严厉,其监管水平和效率应该高于A股市场,因此,国际板挂牌公司在满足境外监管规则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满足A股市场的监管规则要求,这样,有利于节省上交所国际板的监管成本。不过,在国际板监管规则上,我们也应向发达市场学习,比方,引入“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重大事实”的集体诉讼机制,以保护中国境内投资者利益。(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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