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600118)16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通过了《关于航天恒星科技岗位分红权激励的议案》。子公司航天恒星科技将对包括科研管理、专业科研两大岗位序列的54个岗位进行分红权激励。
激励54个岗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1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子公司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方案,以调动关键科研岗位任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
航天恒星科技此次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包括科研管理、专业科研两大岗位序列,激励岗位共54个。
激励总额以航天恒星科技经济增加值(EVA)及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作为提取基数,在净利润增长水平不低于实施前三年的净利润平均增长水平条件下提取,激励总额不超过航天恒星科技当年税后利润的15%。
分红权激励采用延期支付方式发放,航天恒星科技每年将提取个人岗位分红权的30%进行留存,至分红权有效期结束后统一考核发放,剩余70%在分红权有效期内每年进行兑现。本激励方案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该方案尚需在取得国资委批复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航天恒星科技是公司全资的卫星应用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专业从事卫星应用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首例分红权激励
自去年11月23日国资委公布《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中国卫星是首家正式公布分红权激励的央企。中国卫星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根据国资委的通知,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等13家央企首批获得允许,在其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内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国资委要求,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央企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通知同时称,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这可能是中国卫星在其子公司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因所在。
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国资委还要求,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
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功产业化,可以科技成功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据称,此次13家央企实施分红权激励在央企历史上是第一次。分红权激励的目的是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更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业界专家认为,“这13家央企均是科研院所集中的企业,留住人才,激励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是此次《通知》出台的真正目的。” (记者 李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