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隐瞒
未披露被勒令停产整治重大事项
尽管早在一个多月前,骆驼股份已被勒令停产整治,但该公司却从未如实披露,涉嫌欺诈上市,而且上市后也隐瞒了这一重大事项。
4月13日,骆驼股份成功过会,5月12日骆驼股份被湖北省环保厅勒令停产整治,但骆驼股份在5月17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6月1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都未对此重大事项公告或说明,反而称:公司生产线环保投入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生产工艺、环保设备和环保措施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各项污染物排放均达到国家标准,并已通过湖北省环保厅上市专项核查。
从骆驼股份过会直至6月2日上市交易的近50天内,骆驼股份处于发行期。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骆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显示,骆驼股份2010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9.66亿元,2010年度净利润2.60亿元。骆驼股份母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8.64亿元,2010年度净利润2.33亿元;骆驼襄樊2010年12月31日净资产0.66亿元,2010年度净利润0.12亿元;骆驼海峡2010年12月31日净资产0.30亿元,2010年度净利润-0.05亿元。
计算下来,被湖北省环保厅要求停产整治或限期整改的三家企业(骆驼股份、骆驼海峡、骆驼襄樊)的净资产、2010年度净利润总额占骆驼股份合并报表后的99.38%、92.31%,根据证监会规定,该事项已经构成重大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此外,在公司上市后,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等重大事项均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截至发稿时的6月22日,骆驼股份并未披露这一重大事项《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次致电骆驼股份董秘办,一工作人员称董秘王从强不在;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并留下联系方式,截至发稿时未得到骆驼股份的回应。 记者 王文志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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