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的直投业务,这也意味着试点近5年的券商直投业务试点终于得以“转正”。
开展券商直投业务,一方面扩大了券商的投资渠道,这有利于券商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也为创业中的企业送去资金,这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券商直投本身的意义是积极的。
不过,券商直投业务试点近5年来,却在市场上招来了不少的非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券商直投演变成了突击入股,在有关企业即将上市之前,券商直投突击入股,将其投变成一种“抢桃子”行动。
另一方面是券商直投与券商保荐相伴随。在券商成为发行人保荐人后,券商直投突击入股,即“保荐+直投”,我保荐你上市,你给我突击入股的机会。如此一来,券商直投不仅变成一种“抢挑子”行动,更重要的是,保荐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后,完全与发行人利益一致,保荐人的客观公正性不复存在,为了自身利益不惜做出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事情。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直投+保荐”,券商先直投,后出任保荐人角色,这种模式对市场的危害与“保荐+直投”完全相同。
正是基于市场非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取消了“保荐+直投”的做法。其中第三(九)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这一规定,是证监会此次发布的“券商直投指引”的一个重大亮点。不过,仅仅只是叫停“保荐+直投”是不够的。就突击入股来说,虽然“券商直投指引”部分叫停了券商的突击入股,但却没有杜绝突击入股现象继续存在下去。因为突击入股除了券商直投之外,还有其他很多的特权机构与特权阶层。因此,在券商不能直投的情况下,其他特权机构与特权阶层的突击入股都应全部叫停。毕竟突击入股的危害性不只存在于券商直投,其他特权机构与特权阶层的突击入股,同样危害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不仅如此,在叫停“保荐+直投”的同时,也要叫停“直投+保荐”。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直投+保荐”的危害性与“保荐+直投”是一致的。
“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也不应成为决定突击入股标准的根据,在此“之日”以后就不能直投了,难道在此“之日”之前一两日,或一两个月的直投就不是突击入股了吗?
因此,我们不应该如此简单如此机械地将“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作为判定是否突击入股的标准,这很容易被券商所利用。
为维护保荐工作的客观公正,“直投+保荐”也应一并叫停。虽然“券商直投指引”强调在券商保荐业务与直投业务之间要建立防火墙,但在利益面前,任何防火墙都是会倒塌的。财经评论人士 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