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银广夏”或“公司”)管理人在银广夏破产重整过程中不顾自身与其安排的“重组方”之间明显的关联关系、不顾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反对,为其下属企业利益,意图强行迫使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对广大投资者不利的所谓“重整方案”,作为银广夏的股东和银广夏真正的主人,为挽救公司,避免出现广大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我们特提出本议案,请求银广夏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基本原则是,在公司管理人已经以不负责任的手段使银广夏破产重整陷入困难境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和解程序寻求与债权人和解,并同时公开征集可以确保公司现有股东利益的重组方对银广夏进行资产重组。
一、 基本方案
根据银广夏公司整体负债金额较小、股本较大、且公司账面存在较大金额的资本公积金的实际情况,和解程序中公司的债务及资产重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长金”)及其股票受让人让渡其持有的50%银广夏股票,其余全体股东不让渡任何股票。
2、 拍卖银广夏现有资产及浙江长金所让渡的银广夏股票,用于全额现金清偿除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债权外的所有其他债权、以及前期已经发生的合理的重整费用(费用金额需经债权人会议和银广夏股东大会批准)。
3、 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债权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方式清偿,按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计算,清偿比例原则上为每10元债权支付1.4-1.6股股票,具体比例通过进一步协商确定。
4、 银广夏的重组方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拟置入银广夏的资产应不存在上市障碍;在重组方最终完成资产重组之后,以重组方承诺的置入资产2011年度税后净利润为基础,按其主营资产所属行业平均市盈率计算,银广夏每股股价不低于6.5元;且重组方承诺未来3年内银广夏的每股税后净利润在2011年度的基础上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二、股东大会以债务人名义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上述和解方案,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基本方案的原则,在2个月内组织有意向的重组方及债权人继续进行协商并公开协商结果。公司股东大会要求银广夏管理人在本议案通过2个月期满后立即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协商结果。
三、要求银广夏管理人立即撤回其已经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裁定批准原重整方案的申请。
四、呼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和解,根据银广夏目前的实际情况重新指定管理人,且在上述审议协商结果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之前不对银广夏原破产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作出任何裁定。
2011年8月8日
本人同意与其他股东共同提出《关于挽救银广夏公司的议案》,并与其他股东共同召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挽救银广夏公司的议案》。
本人委托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代为联系上述事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代码: 持股数量: 股
联系电话:
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注意事项:
请银广夏全体股东仔细阅读上述议案,如同意议案内容,请打印本页并签署相关内容,传真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并将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股东代码卡复印件、证券公司打印持股明细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章,寄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所有复印件上面需签字或者盖章。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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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