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贸易与投资工作,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入股市
据了解,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征求意见稿对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也做了详细的解释: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此外,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投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需审核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人民币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文件;资金用途说明;由投资各方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本通知第四条内容的承诺书。变更原出资币种,需提供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且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经审批机关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在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中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报商务部审核。需报商务部审核的情形包括: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显示,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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