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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放“高利贷”的三重危害

2011年08月25日 07: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贷款”字样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加32.3%。截至7月底,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对外委托贷款公告中,年利率最低为12%,最高则达到21.6%。有的公司来自委托贷款的收益甚至超过了主业,被评论为“做高利贷倒爷,掏空实体经济”。

  在国家货币政策收紧,金融机构银根紧缩的大环境中,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不差钱”的上市公司瞅准其中商机,变身债主,委托银行放贷,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抢劫式”的高利贷无形中对企业发展、银行信用、经济进步、社会稳定和谐等产生了潜在隐患。

  以笔者之见,其危害至少有三点。

  其一是扰乱甚至架空国家货币与金融政策。针对物价高涨,流通中货币过量,通货膨胀严重的现实,国家制定了紧缩的货币与金融政策,在央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后,货币流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利用其融资的便利性,把从银行取得的贷款甚至从股东处融资来的资金,拿来以“高利贷”提供给其它中小企业,这明显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是典型的“对着干”行为。

  其二是增加信贷与信用风险。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金,通过接受委托贷款的银行,最终转到其它中小企业手中。如果借贷资金的中小型企业,能够安全完成资金的操作、运营与利用,最终获利并支出借贷利息,那当然皆大欢喜。然而市场都是有风险的,从来也不是保赚不赔的,如果上市公司的贷款,未能在借贷人手中取得高于利率的收益,甚至出现亏损等不利后果,对于借贷人、银行以及放贷的上市公司而言,无疑意味着是三方利益、信誉和信用的三重危险,而整个儿社会的诚信与稳定、安全与和谐,也势必会面临挑战。

  其三是利率过高导致不公。这种贷款是银行存贷款利率3到5倍,最低12%,最高可达21.6%的上市公司贷款利率,属典型的高利贷贷款模式,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利用优势侵蚀中小型企业等贷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本属于资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支配的资金,被用来放贷收益,其获利能否被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分享值得追问。会不会出现盈利归某些人,而亏损则归全体股东的情况,这一点不得不让人担心。

  贷款,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其利率大小,无疑都是要与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国家G D P等经济发展指标10%左右的情况下,在银行存贷款利率3%至6%的情况下,高达21.6%的委托贷款利率,无疑是极不正常的,其中泡沫与几近抢劫的性质,一眼便知。一旦上市公司的这种高利贷款出现风险与断裂,其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国家央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对一些上市公司的高利率委托贷款保持警惕,必要时应出手予以叫停。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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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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