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日电 中新网证券频道从证监会网站获悉,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共涉及法规体系、业务资格准入条件、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等方面的调整,包括降低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门槛、将商品期货纳入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等内容。
说明全文如下:
关于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说明
为稳步扩大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进一步完善试点业务规则,促进专户理财业务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我们结合试点工作3年来的业务发展与监管实践,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我会正式启动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先后开展了特定单一客户、特定多个客户专户理财试点工作。三年来,相关机构和部门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准备,积极探索,初步达到了吸引长期稳定资金,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丰富理财市场产品种类的目的,试点工作基本实现了平稳开局。一是专户理财业务法规框架基本形成。根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工作首先从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始。2007年11月,我会发布了《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及其配套文件。经过一年多时间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试点经验的积累,我会于2009年5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为专户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专户理财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初步改善了基金行业的资产结构。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37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管理专户资产约1000亿元。三是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为扩大专户理财业务试点提供了有利条件。试点初期,在我会的积极引导下,相关各方准备充分,业务运作总体平稳。试点开展三年来,既未出现客户集中投诉事件,也未发现利益输送、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整体风险可控。四是基金行业多层次理财服务市场逐步形成。随着专户业务试点的稳步推进,基金行业提供的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投资策略也日趋多样,既可以为普通大众提供公募基金管理服务,又可以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整体来看,专户理财业务相关法规制度框架基本合理,各业务环节运行平稳有序。
随着试点的平稳推进,我们也意识到,专户理财业务只有三年多的开展时间,当前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资格准入、产品设计、投资者认识、投资交易、运营保障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改进与完善。为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我会于2009年底开始启动《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要求相关机构上报书面总结报告等形式对专户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总结,并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稿,2010年11月2日至16日,我会就《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采纳了部分合理反馈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法规体系、业务资格准入条件、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等方面的调整,具体包括:
(一)整合法规框架,将目前的专户业务法规体系调整为《试点办法》和两个合同准则。目前,为稳步推进专户理财业务试点,我会先后发布了规范专户业务的5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优化现有法规体系,现将目前的5个法规整合为1个《试点办法》及2个配套的《合同准则》,并废除《规定》和《关于实施〈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前的5个法规分别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二)降低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门槛,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差异化发展。试点实践证明,专户理财业务属于私募性质,面对的中高端客户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谈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该项业务整体风险较低。而经过3年多的业务实践,行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我们也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扩大专户理财业务试点范围的基础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中不再设置具体指标门槛,取消了关于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法规修订后,所有经营规范、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新设立及已设立但尚未取得专户业务资格的公司)均可以申请专户理财业务资格。
(三)扩大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为进一步增加专户产品的多样性,更好地满足特定投资者的个性化理财需求,我们将商品期货纳入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
(四)适度降低单只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更加有效地拓展专户理财业务,进一步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我们将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五)修改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完善专户理财业务试点规则,具体包括:
1、在确保公平交易的前提下,取消了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日反向交易的限制,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随着近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同步修订,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公平交易基本实现可查可控,在监管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为提高投资组合之间不同投资策略的操作可行性,便于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投研一体化平台,增强整体资产管理能力,我们取消了上述限制性规定。
2、适度提高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目前,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投资与公募基金一样受“双10%”的限制,不利于体现两类不同产品在投资上的差异性。通过适度提高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在坚持适度的分散投资原则和投资人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有利于引导一对多专户产品与公募产品差异化发展。为此,我们将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由原来的10%提高至20%。
3、适度增加一对多专户产品开放参与和退出的频率。为更好地兼顾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流动性和投资资金的相对稳定,我们将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要求由原来“每年至多开放一次”修改为“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
4、增强一对多专户产品业绩报酬收取方式的灵活性。为平衡管理人收入与投资者收益,从而切实保护和实现投资者利益,在借鉴国内外其他同类私募产品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在业绩报酬的收取方式上给资产管理人更多的选择,具体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再做统一规定,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5、适度放宽了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一对多专户业务发展的需要,降低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成本,我们在《一对多专户合同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了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合同展期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
6、简化一对多专户业务客户资料表的备案手续。为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备案效率,我们将一对多专户业务客户资料表变更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内报备简化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备。
7、进一步落实法律责任。在整合法规体系和调整有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我们对《试点办法》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16家机构的30条反馈意见。经梳理,涉及《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内容修改的反馈意见25条,将同类意见合并归类后共10项,我们采纳4项,不予采纳6项。另有5条反馈意见不涉及该业务运作,有的属于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监管实践中另行研究解决。
(一)《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情况
1、增加了期货账户的相关内容。考虑到本次修订将商品期货纳入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我们在《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及其配套规则相关条款中增加了期货账户的内容。
2、明示了资产托管人在一对一专户业务中对于委托财产投资报告的复核义务。《试点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投资报告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为此,我们相应地在《一对一专户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资产托管人的义务中增加了一项内容,为修订后的第(六)项。
3、在坚持业务部门相互独立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兼任的前提下,取消了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机构建议取消专户与公募业务之间部门与人员相互独立的规定,以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多样化的投研制度安排。考虑到当前允许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相互兼任容易引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问题的严重关切,处理不好还可能给基金行业的信誉带来冲击,从维护行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仍然保留了业务部门相互独立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兼任的规定,但取消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实际意义不大的有关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
4、文字修改。为避免引起不同理解,我们对《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进行了修改,明确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对于部分机构反馈的其他意见,例如取消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的限制、将一对多专户业务中单个委托人的初始投资金额降至50万、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单只股票的比例上限提高至3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委托财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上限提高至20%、提高或取消业绩报酬提成比例20%上限、放宽同一投资组合同一交易日反向交易的限制等意见,经认真研究,鉴于上述意见均已在修订《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过程中给予了充分考虑,从确保专户理财业务平稳运行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上述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暂不予采纳。
为保证专户理财业务平稳运作,法规修改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工作要求,不断优化专户理财业务规则和简化专户理财业务备案程序,为推动基金行业以公募产品为主向公募、专户均衡发展转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后,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各种利益输送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促进专户理财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