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红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港币四十万元和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李启红及林永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3万元,林小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万元,郑旭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5万元,郑浩枝及陈庆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万元,周中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10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宣判后,就本案的判决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广东证监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谈了几点看法。
该负责人表示,从《刑法》和《证券法》立法精神来看,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如果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不相关的人员”,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内幕信息的,那么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这个案件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负责人,李启红作为主管领导,在工作中知道了这个信息,三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知道这个内幕信息是由于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主动告知的,他们可以说是被动接受了这个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正大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这些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在这个环节,有些党政干部有机会接触和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少党政干部对有关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不了解,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本案的查处,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铲除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毒瘤、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希望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防控内幕交易有关法规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追悔莫及。(刘少君、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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