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8日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同时还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式从试点转入常规。
去年3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名称和条文中的“试点”字样,将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取消了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的较高净资本水平和分类评价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应修改。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以转融通业务为核心,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为保障转融通有关债权的安全,试行办法规定了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清偿债务的担保,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将实行逐日盯市制度。
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除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此外,证券金融公司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但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
28日公布的两个办法与一个指引都于发布之日起实施。但据介绍,由于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方面还有一些配套工作要做,所以尚未进入试点的证券公司暂不能立即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记者赵晓辉、陶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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