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申报材料称无利益输送,股份一年内不会转让
在《财经》杂志的财经网上搜索林靖的信息,确实找到其不少稿件,涉及夏季达沃斯、货币、日韩财经等。这位记者股东,为何能“突击”入股?昨天,记者联系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人士表示,最近不会接受媒体采访,希望谅解。
不过在申报材料中倒对此有涉及:新增自然人股东中未在公司任职的3名外部股东为王凯、林靖、范坤芳,他们投资或任职的南方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经》杂志与旋极信息无任何交易情况,也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在该公司的公开资料中,记者还发现,对于林靖这一批新股东的增资,该公司表示:8元/股的增资价格,计算依据为在2010 年预计净利润15 倍市盈率基础上取整而得。适用于增资新进股东:公司的部分业务骨干以及陈江涛先生的朋友。陈江涛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称增资价格较高是因为此次增资的股份大部分由外部股东认购,主要起到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以及引进外部投资者、促进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改善的作用。
不过,即使按目前预测价来看,林靖所获得的仅是纸上财富——因为根据其承诺: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股份。
律师意见 目前看并未违规,判断标准看身份和股票获取途径
壹财经维权律师、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认为,从目前所有公开资料来看,该记者并未违规。他介绍说,判断“突击入股”的人员是否违规,主要看两大因素:一看身份,看该投资者是否为内幕知情人士。二看途径,看其获得股票的渠道是否合法。而目前来看,林靖这两点都未违规。
涂勇介绍说,如果持股人的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股票是否上市起到一定的特殊作用,属于利害关系人,那么就有可能存在等价交换的寻租空间,需要进一步调查。打个比方来说,比如持股人是发审委或其它权益部门的人员,并且有证据证实持股时是存在交易行为的,那么就不仅是违规的问题,还要承担法律上的刑事责任了。再拿他自己所处的律师界而言,如果他是某个IPO项目的签字律师,法律意见书都出自其手,那么再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就不可以了。另一个判断依据则是持股人如何获得股票。如果不存在证据或者无法用证据说明持股人与拟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权利交换行为,则持股人的投资行为完全正常。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投资该股后,公司就一定能上市,而一旦上不了市也是要承担风险的。也许这名记者正是通过自己的眼光,或者朋友、风投引进入股。至于交易双方的股价是多少,只要不是赠送,买卖的价格是交易人自己达成的,那么别人就无法干涉了。
至于最近的网络质疑,他认为,也许是因为“财经记者”这个身份让大家产生了联想。而实际上发审委过会时也会对持股人的身份进行审查,除此以外其持有的股票也有1年的限售期,并不一定能赚到3倍那么多。 戴懿菡 马燕 薛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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