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能建立“公益型国企”
有媒体报道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首度提出“公益型国企”概念,被划进这一类别的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类央企。国资委前天予以纠正和澄清,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不等于“公益型国企”。
媒体将“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误作“公益型国企”予以发布,的确与邵宁的本意相悖。事实上,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强调的是国有企业在经营谋取利润的过程中,不应该放弃社会责任。“公益型企业”的着眼点则在于,企业本身的经营行为就是为社会服务、不以谋取利润为前提的。邵宁的本意大概是说,让“公益”软化垄断的负面影响,在不削弱国企垄断地位的同时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
坦率来讲,这样的预想十分可贵,但可能面临很大的困境。首先,“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没有一个硬性指标,如果只让企业自说自话,改革很可能流于形式。
其次,根据以往经验,一旦国有企业向着“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迈进,政策扶持和优惠就会接踵而来。道理很简单:既要保证企业利润,又要垄断企业具备公益性质,需要企业付出更大成本,国家自然会给予这些企业一定补助;即便企业没有直接损失,国有企业也不会放着挣钱的机会不要,而甘心踏踏实实搞改革。
此外,国企叫穷叫屈的方法也是一整套一整套的。而这一切的原因,恰恰就在于国有企业定位不清,国家控股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公共生活,但实际上靠着垄断地位,国企经常与民争利,涨价总比别人快,降价总比别人慢,霸王条款层出不穷。说他们靠市场,市场有时却在失灵,说他们是国企,有时却毫无公益性。
邵宁指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向两个方向集中,分别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但在笔者看来,“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倒不如直接改做“公益型企业”,破除其中的利益冲动,同时打破“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因为国企确实应该是公益性的。 (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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