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会“用法”
对于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举证等问题,张远忠并不认同。
“庭审时,谈及举证问题时,曾向法院提出三套思路,首先可以参照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其次是参照虚假陈述。最后根据证据规则第七条来分配举证责任。但均未被法院采纳。”张远忠说
他表示,本案中被告实施操纵行为,举证能力强于投资者,依据相关规定,在原告拿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割单、荐股报告这些基本证据后,法院应当让被告举出如下证据:一是原告受到其他荐股报告影响、没有受到首放报告的影响;二是王某的损失是王某自己的操作行为以及其他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根本没有受到操纵行为的影响。但遗憾的是,在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包括没有提交其他公司在首放之前发布了涉案荐股报告以及大盘下跌的证据的情况下,却下结论是王某可能受到其他荐股报告的影响,其损失系由于自身操作、大盘下跌等因素造成的。一审判决把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股民王某是错误的。
张远忠举例称,美国等证券法完善的国家之所以对所有证券欺诈案件的民事赔偿适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我国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考虑到举证能力与公平因素的缘故。因此本案中让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更为公平合理。其立法精神与我国证据规则第7条的精神是一致的。本案以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举证责任分配为由,让股民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是错误的。完全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第7条的规定让被告汪建中承担前述举证责任。
股民:等待援助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张远忠说,“既然准许立案,但在审理中却以司法解释缺乏依据、无明文规定为由驳回诉讼,投资者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此,张远忠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近期证监会披露多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些案件中,大量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资金也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如果按照目前的的法律体系,这些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或许也将索赔无门。
一位因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案而蒙受损失的股民杨先生告诉记者,他也在和律师联系,考虑启动索赔诉讼。但看过汪建中的案件后,他有些疑虑。
“证监会针对违法违规的人都会给予处罚,这些钱难道不能拿来赔偿给股民吗?”针对民事赔偿中的问题,杨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以汪建中案为例,证监会对其作出罚款1.25亿元并处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的决定,共计2.5亿元的罚没收入,是至今为止证监会开出的金额最大的罚单。
“证监会的罚款都上缴给国库,但在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件中,在被告无法给予赔偿时,监管部门应该考虑将一部分罚款退赔给受害的投资者。”张远忠建议。(记者 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