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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抢不完的帽子抓不尽的老鼠 内幕交易为何屡禁不绝(2)

2012年02月22日 13:5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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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可供借鉴

  面对神秘的内幕信息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产生冲动似乎在所难免。而存在漏洞的“防火墙”,为少数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提供了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法制较为成熟的市场都未对证券从业人员持股进行全面禁止。其通过相关法规制度构建起“信息隔离墙”以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经验,对于中国证券监管者而言无异于“他山之石”。

  例如,对于类似叶志刚案中证券公司研究员、分析师交易相关证券的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有着详尽的规制,包括“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类型或者所在行业与研究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中通常涉及的公司相同的,该研究分析师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在公开发行前购买或收受该发行人的证券”;“在会员组织发布关于目标公司证券或者该证券的评级或预测发生变动的研究报告之前30日与之后5日,研究分析师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买卖目标公司的任何证券或该证券的衍生产品。”

  而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对于知情人的规定,在任何一个成熟资本市场都是超乎寻常的严厉——英国法律规定,基于履行职责而获知内幕信息的人,以及基于前一类人的泄漏而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均为知情人。美国“IBM收购莲花公司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信息传递第六层上的信息受领人都被法院判以内幕交易罪处罚。

  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SEC)诉斯威特什案中,被告人在学校田径场踢球时,偶尔听到一上市公司的董事告诉其太太该公司即将公布一重大消息后买进该公司股票,亦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按照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的“私用内部信息理论”,任何人因正当理由而取得内部消息,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利用该消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构成了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理应追究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业内专家建议,我国应当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经验,在取消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建立并完善禁止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记者潘清、沈而默)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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