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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让利农户

2012年03月28日 10:2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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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公布,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这是国务院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

  我国龙头企业普遍较小、实力较弱,90%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企业平均固定资产规模不足2000万元。“迫切需要采取更加直接、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壮大龙头企业。”陈晓华说。  

  21条措施涉及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领域

  《意见》提出了21条政策措施,涉及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领域,陈晓华认为,这些政策措施含金量高,在很多方面都有创新和突破。

  《意见》突出支持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并且提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

  陈晓华说,《意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意见》还加大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此外,《意见》还支持龙头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品牌培育、发展现代物流、开展科技创新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三品一标”认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给予适当奖励。支持那些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在税收、运输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企业将加工、销售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

  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民通过产业化经营真正得到实惠,既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和基本要求,也是《意见》的一个亮点。

  “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龙头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根本区别。”陈晓华表示,《意见》提出,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同时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让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表示,《意见》特别强调要探索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是总结各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经验。今后将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支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孙中华介绍说,农业部还设立了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帮助农民进行农产品集中销售、运输、仓储和开展技术服务等。同时加强监督规范,定期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对那些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甚至欺农害农的龙头企业,取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链接】

  目前,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28万个,带动农户1.1亿户,农户年户均增收2400多元;龙头企业11万家,销售收入突破5.7万亿元,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出口创汇额占全国农产品出口额的80%以上。龙头企业也是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的重要载体。全国有3000多家龙头企业建立了省级以上研发中心,近90%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建立了研发机构,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企业占60%以上。(记者 冯华)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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