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日电 据台湾《旺报》报道,台湾“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除了让前往大陆就学的台生有依据,也是陆生、陆配来台升学及就业的法源。
九月中旬,台“教育部”公告“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草案,并提报“行政院”,预计本月公布实施。由于“教育部”早在去年11月宣布“限校”(只采认41所大陆大学学历)、“不溯及既往”及“不承认医事学历”等大原则,引起各界广泛讨论;未来是否逐渐松绑,须再观察。重要内容如下:
第3条台生、陆生 陆配皆受惠
《办法》第3条及第5条规定,除了台湾学生前往大陆41所大学就读,可办理大陆学历采认之外,申请来台就读,以及在台停留、居留或定居的大陆民众也适用这套办法。换言之,来台“定居”的大陆配偶可依此法源在台工作,来台“停留”的大陆大学生也可依此法源攻读硕博士班,但皆须是大陆“985工程”等41所大学的毕业生。
第4条不溯及既往 可补考甄试
《办法》第4条规定,台湾民众“于2010年9月3日修正生效后赴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就读,并获得高等教育学历者,始得申请高等教育学历采认。”此条款即之前备受争议的“不溯及既往”条款。《办法》第10条规定,先前迳赴大陆求学者,除医事台生,其余可由“教育部”举办学历甄试作为补救方案,通过者可核发同等学历证明,至于起始时间点分“1992年之后”及“1997年之后”两个方案,目前正呈送“行政院”决议。至于学历真是如何举办,“教育部”表示下阶段拟定办法。
第6条双联学位 首度明确定义
《办法》第6条 规定,获得大陆大学学士学位者,至少须修业32个月;硕士8个月;博士16个月;硕、博连修者24个月;专科16个月。
在两岸大学修读“双联学位”者,二校修业时间并计,学士学位至少须修业32个月;硕士12个月;博士24个月。换言之,“双联学位”的修业时间必须较长。“教育部”也规定,两边学分需各达规定总学分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8条大陆学历 不可报考教师
《办法》第8条规定,经采认的大陆地区学历,不得办理高中以下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审查及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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