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姚岳绒老师在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学术访问。其间参观了台湾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与台北地方法院。作者在访学期间,深深感受到司法服务民众不仅仅只是口号,透过细节体现出来的行动才是真正的立根之基。
台湾地区自进行司法改革以来,一直朝着建立一个温暖而富有人性的诉讼环境努力,以保障民众的诉讼权为核心,更希望能够建构一个符合民众期望、更有效率、为社会大众接纳且信任的司法。塑造专业、公正、透明司法的同时,更是把关爱、理解、体恤的理念融入司法过程。这些不仅仅是口号,更有行动,因为透过细节体现出来的行动才是司法为民众的真正立根之基。
法庭席位的细节:
ㄇ字型的布置格局
法庭如何排座次?看上去微不足道,实则蕴含着司法之大义。藉于特定的司法理念与制度,通过法庭这个特定空间对各诉讼角色的座次进行设置与安排,再辅以特定仪式化的行头。一方面使审判权得以充分的尊重与体现,另一方面又以其设置与安排中所显示出来的文化与心理上的暗示对审判产生某种影响。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温暖人性的法庭环境,落实当事人平等的精神,台湾着手改革法庭席位,首先制订了《高等法院以及各级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规则》。据此规则,除少年管训法庭外,法庭以前后栏杆区分为审判席、应讯席、旁听席。将检察官席由原来的法官席左侧下移,与辩护人席分设于法官席左右两端直前20公分处。将检察官席从法官席左侧位置拉下来,这是法庭席位设置中的一次重大改革。审判席离地面50公分,检察官席、辩护人席、书记官席与通译席均设于辅设20公分高的垫板上。检察官席与辩护人席另以木板加高15公分即位于距地面35公分处。而应讯席设置与地面无高度,被告站立于应讯席回答问题。通过席位不同高度的设置,无形中表征的是审判过程中各诉讼角色的地位
席位规则其后历经9次修正,最终以《法庭席位布置规则》确立。修正后的法庭席位的基本架构采取ㄇ字型(少年保护法庭除外),即当事人席相对,与法官席垂直等距,法庭以栏杆区分为审判活动区与旁听区,于栏杆中间或两端设活动门,审判活动区设应讯台,供就坐陈述。法官席桌面设置法槌,法柜高度距离地面25至50公分,其余席位均置于地面,无高度。法官席正前右、左两侧下方分置书记官席与通译席,设置旋转座椅,均面向旁听席。学习司法官与学习律师等非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之人,其席位设于旁听席前排。
ㄇ字型的法庭席位架构中,没有了周围有法警监视的“被告人席”,被告人与辩护人坐在一起,这一方面体现了控诉双方至少在形式上是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缓和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也方便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沟通,以有利其辩护。台湾在15年间对法庭席位进行9次修正,改变的不仅仅只是席位高低或方向,真正改变的则是司法理念,通过落实当事人席位平等的原则,最终呈现司法的精神。
实务运作中的细节:
“与民有约”的活动
为了让民众了解司法制度及相关的实务运作,和民众面对面,缩短法院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感,并改善民众心中对于司法的严肃刻板印象。作为台湾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首次开放供民众参访,并函请所属各级法院同步实施“与民有约”活动。自此,拉开了台湾地区法院“与民有约”活动的序幕。
“与民有约”活动形式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层面的各界人士了解司法、理解司法,进而为司法的进步共同努力。这些活动包括:(1)邀请社会各界参访法院。包括各级学校参访、社会民众参访、机关团体参访、民意代表参访。参访行程上包括简介法院、参观法庭、参观为民服务中心、双向沟通及座谈会。(2)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司法改革座谈。台湾司法院也邀请各界精英至司法院参与司法改革座谈会。走出司法院,深入各地方,进行司法改革巡回座谈会,以聆听地方人士对司法改革的意见。(3)走入校园,接触学生第一线。从大专院校、高中(职)、国中到小学,除了向学生宣传基础的法律常识,并针对各学龄层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案例解说及有奖征答等方式,使师生在寓教于乐的气氛中获得正确而又实用的法律常识。(4)法律教育的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告、电视节目、广播节目与短剧以及网络等方式,以生活化贴近民众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
司法信任的细节:
当事人合意选法官
台湾地区颁布了《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民事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乃台湾地区所独创,被认为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创举。这一规定打破了案件分配上的“法定法官”原则,突破了当事人不得染指审判权传统理论观点,与仲裁制度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的规定具有类似性。
按照规定,当事人可以合意选定法官审判的案件,以地方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含人事诉讼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限。原则上须于起诉时或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合意选定受诉法院的法官予以审判。若非合议制,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合意选定一名法官,若合议制情形下,在当事人未能合意选定三名法官时,亦可以由当事人各选定法官一人,再由被选定的法官共推其他法官一人组成合议庭审判。
台湾地区对于民事双方合意选定法官这一新创举始终持“试行——修正”这一谨慎的态度,从一开始的施行期限为1年,后经两次延长,直到2008年才结束施行。从适用情况看,适用此制度之事件并不多,但司法院在征询各界意见后,认为此制度用意甚佳,将会持续推行,并加强对当事人、律师及其他团体的宣传以及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使民众均能享受此制度之益处。
民事诉讼中,于公益无害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其所涉诉讼事件具有选择承办法官的权利,藉此增进民众对裁判的信任,进而达到疏减讼源以及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目的。由于合意选定法官进行审判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参考和借鉴,因此,能否取得预想的效果,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姚岳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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