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2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陈水扁“二次金改”案,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对构成贪污的职权行为采“法定职权说”;台湾“最高法院”对于龙潭案的判决,采取“实质影响力说”将陈水扁、吴淑珍定罪,岛内法界人士指出,此判决或影响“二次金改”案上诉二审后命运。
陈水扁“二次金改”案被判无罪,由周占春担任审判长的一审判决掀论战。周占春合议庭认为,陈水扁法定职权以法律规定为限,且综合“最高法院”的见解,职务上的行为,一定要有法令依据为本,不包括毫无法律依据的“实质影响力”。
而“最高法院”就“龙潭案”的判决,虽未论述“总统”陈水扁职权的范围,但对“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上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判决综合“最高法院”三项判例指出,被告收受的金钱、财物与其职务有相当对价关系,就构成“对于职务上行为收贿罪”;所谓职务上的行为,只要公务员的行为与职务有关连性,实质上有影响,都视为在职务范围。
台湾法界人士指出,依“最高法院”见解,公务员官位职务大小不同,实质影响力也不同,要依个案认定是否为职务上行为构成贪污。“最高法院”对于“龙潭案”的判决,采取“实质影响力说”将陈水扁、吴淑珍定罪,这也将影响“二次金改”案上诉二审后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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