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是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付诸实施的第一年,随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机制的完善,司法互助的日趋紧密,具有指标性的要犯陆续被遣返,被判刑人移管实现突破,台警政署长赴大陆访问,台警方首次协助缉捕并遣返了大陆犯罪嫌疑人,这一切都说明两岸各合作领域已经全面展开落实,司法合作水平稳步提升。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影响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进一步深化,急需两岸共同努力解决
2010年在两岸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合作打击犯罪的力度明显加强,跨境犯罪的案件比例大幅降低。但在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看到两岸司法互助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双方共同解决
信息共享遣返要犯
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6月25日生效以来,在两岸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领域合作正在全面展开,并取得一系列显著成果。截至10月底,双方犯罪情资交换995件、调查取证166件、重要讯息通报1121件、业务交流63件、诉讼文书送达8421件;截止11月底,两岸司法互助请求共计12000余件,是去年同期的近两倍。
据统计,目前台湾向大陆请求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的缉捕及遣返已完成近70件,包含涉嫌诈欺、掳人勒赎、毒品、强盗等,对维护两岸治安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最直接的保障。涉案人员包括社会瞩目的花莲高分院前法官张炳龙、被列为台湾头号枪击案要犯的陈勇志、前“立委”郭廷才、彰化县前议长白鸿森、重大经济罪犯的刘凯齐及杨国华,以及重大通缉刑事要犯张永周等人。其中,江苏省公安厅4月15日将台湾通缉犯吴华龙移交给台湾警方,这是协议签订以来两岸警方首次以空中直航方式遣返台湾通缉犯;台南地方法院前法官李东颖10月28日被押回台湾归案,这是第一个自大陆押解回台的涉案前法官;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前法官张炳龙11月13日从大陆被押解回台,成为第二个被遣返的涉案前法官;逃亡大陆多年的前“立委”郭廷才一直是台当局缉拿的主要贪污罪犯,11月24日也被遣返回台湾,这是两岸落实协议后的重大指标性案件;曾被国际刑警组织列为亚洲五大枪击要犯、台湾十大枪击要犯之首陈勇志12月15日从澳门被遣返回台,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模式再次注入一剂强心剂。据悉,逃到大陆具有指标性的台湾通缉犯,目前还有前东帝士集团总裁陈由豪、前高雄市议长朱安雄、涉及广三案的曾正仁等人,相信在两岸共同努力下,不久将获得实质的进展。而有关受刑罪犯接返部分也实现了零的突破,依协议第11条规定“海峡两岸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双方及受判决人均同意之情况下,接返在他方服刑之受判决人”。在家属向台“法务部”提出罪犯接返请求后,基于人道主义,福建省警方4月21日将原应于大陆服刑、身患重病的台湾罪犯冯立信移送回台执行。同时,经两岸主管部门协商,福建省警方11月10日通过台北至福州直航班机押回潜逃台湾的大陆犯罪嫌疑人钱建南。这是自协议签订以来,台湾警方首次应大陆警方的要求,协助缉捕并遣返大陆犯罪嫌疑人。
联手惩治跨境欺诈
协议生效后,两岸治安机关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大陆警方与台湾警方合作权限逐渐下放,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力度明显加强,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据台“法务部”统计,一年多来,两岸共同合作打击最受民众痛恨的诈骗团伙,逮捕人数5000余人,其中包括25起重大跨境诈欺犯罪案,逮捕嫌犯1354人,使台湾今年以来发生的诈骗案件较去年同期减少约1万件,欺诈案件发生率下降超过20%,财物损失下降40%。今年4月份,两岸警方透过协议联系机制,分别在大陆的福建、江苏、湖北以及台湾的台中、台南、高雄等地同步收网,破获跨境诈骗集团利用网络洗钱案,逮捕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22人、大陆地区犯罪嫌疑人10人;今年6月份,两岸警方同步启动“1011”反诈骗项目行动,同步展开搜索,大陆警方扫荡20多个省市、数百个据点,台湾警方扫荡12县57个据点,共计逮捕158名嫌犯;特别是8月25日,两岸警方联手摧毁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网络群,抓获犯罪嫌疑人500多名。
根据协议的第2点规定“双方同意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工作会晤、人员互访与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双方制度规范、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信息”。两岸通过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工作会晤和互访交流,拓宽了合作领域,深化了合作事项。台警政署先行邀请大陆公安部副部长陈智敏在9月13日率团访台,举行两岸警方高层会晤座谈,达成多项具体共识。而后台警政署长王卓钧10月26日应邀率团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参访,创下台湾警界最高阶主管赴大陆的首例,也深化了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机制。两岸就协助查缉重大经济和刑事犯等工作达成了共识,在毒品、重大刑案、伪造货币、走私、偷渡等各类型跨境犯罪,将在既有的良好基础上继续加强合作;为了强化共同打击跨境电信诈欺犯罪,双方同意扩展到东南亚等第三地的跨境合作,打击不法犯罪的源头;同时双方同意联系窗口从现有的6个增加为8个,也就是增设公安部禁毒局、浙江省公安厅等两个办案联系窗口。
若干困境亟需重视
由于两岸司法制度的差异,特别是两岸刑事法律制度在罪与非罪、死刑制度、量刑制度、证据制度、证人保护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或冲突),加上司法权配置的不同,导致两岸在执行协议时遇到制度性障碍,不利于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和维护两岸交流秩序。例如,由于司法权配置的不同,使得台湾警方通过大陆警方取得的证据面临着无效的危险。在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中,对于两岸之间刑事裁判认可问题,与会者认为,随着两岸交往的不断发展,在一方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对对方地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这个判决就需要得到对方的承认。否则,当被判刑人在一方服刑期满或在其他情况下回到对方地区后,仍有受到追诉与处罚的可能,因而损害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与会者认为对于两岸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问题,可以在建立刑事裁判相互承认机制中着力加以解决,即引入必要的异议和说明机制。当一方提出请求,让另一方承认其刑事裁判时,被请求方可以对该刑事裁判产生的疑问提出异议,而请求方应当加以必要的说明;如果异议确实成立,则请求方通过其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两岸之间彼此对刑事司法制度不信任的问题,可以通过继续大力推动交流,澄清误解,并通过建立妥当的合作机制,逐步建立互相信任。
目前两岸警方仍未完全建立官方直接联系渠道。两岸警方8个联系渠道中,只有少数渠道有与台湾警方直接联系渠道,导致有些案件的基本资料、犯罪事实搜集和回复时间难以掌握,延误破案时机。在司法互助直接沟通渠道方面存在沟通层级太高的问题。就检察系统而言,大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台湾方面却敲定为“法务部”,刑事是台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负责,经济犯方面是“法务部”调查局负责,如果合作权限不逐渐下放将不利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和完成好互助事项。
另外两岸在互为调查取证程序中手续步骤还很繁琐。现阶段依据协议规定,由台湾方面请求我司法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事项,在启动两岸司法互助的手续上程序上较为复杂:首先是台司法机关提交到海基会,然后由海基会与我海协会商定;接着海协会转交我司法机关进行协助调查取证;办妥后,再依顺序层层回复。这就造成两岸的民事诉讼程序变得异常繁复、冗长,以一个离婚案为例,原本两个月可以解决,现在耗时半年仍纠缠不清。(林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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