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30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现行“军人抚恤条例”在1997年修正公布前,因伤成残官兵可同时领取赡养金与抚恤金,但1997年修法后,变成只要支领赡养金的人,就不能再领抚恤金。台“立法院涉外及防务委员会”29日初审通过“军人抚恤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因伤成残官兵除领赡养金,将可兼领抚恤金。
报道说,国民两党“立委”都认为,赡养金与抚恤金意义不同,前者类似退伍金、后者类似保险金,许多因伤成残的官兵在无法领终身俸的情况下,领了赡养金却无法再领抚恤金,造成生活困顿、无以为继。因此,“涉外及防务委员会”29日下午初审通过“军人抚恤条例”第17条及第40条条文修正草案,回归1997年前规定,让赡养金与抚恤金可同时兼领。
台“国防部”评估,从1997年至今,台军官兵因公致一等残或二等残,选择支领赡养金而须停发抚恤金的人,总计86人,未来若补发,追补金额约32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每年增加约743万元预算。
两党“立委”认为这笔金额不大,“国防部”应尽速追补,因此联合提案,要求“国防部”等相关主管机关在完成修法后,马上进行抚恤金补发名单建档与发放作业程序,并在修法颁布施行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抚恤金补发作业。
不仅如此,由于1997年前后因伤致残所领抚恤金的基数不同,初审条文明订,在本条例修正施行后,仍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人员,依现行基数标准及内涵发给。
此外,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帅化民指出,因为同一时间的生活需求应是相同的,1997年前后基数不同,造成差别给与,未来应一视同仁。与此相关,帅化民并表示,“国防部”应藉此重新检讨军人抚恤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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