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交往中一系列影响两岸民生的问题,都需要以务实和理性的态度多角度来构建两岸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两岸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明确了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纠纷解决的程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两岸民商纠纷的解决机制,务实地推进了两岸民商司法互助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有关法院推广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此前最高法院已在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台商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由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陪审员。同时在去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其核心是解决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明确两岸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两岸民商规范进行诉讼。《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明确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台湾地区民商事规则,明确承认了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地位,这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赋予民诉当事人同等法律地位
新规定务实而理性地赋予了两岸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两岸搁置争议,共谋两岸民生福祉的精神。
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无疑增加了审判难度,而难点主要集中在两点:即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自1988年至2010年12月以来,共发布了5个司法解释,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案件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8和2009年,为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予以认可,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详细地规定了认可的具体程序,使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的执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2010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明确了两岸法律适用的问题,确立了两岸法律适用当事人的同等地位,事实上也确定了台湾地区民事规范可予以援引,理性而务实地助推两岸司法互助。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
台湾民事规范可在判决中援引
根据2010年12月最新司法解释,涉台民商案件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如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则予以适用,在审判中予以援引,承认其效力,从规范选择的实体角度明确了台湾民事法律地位,客观上承认了台湾民事规范的地位。根据该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两岸发生民事纠纷可选择适用大陆的民事规范,也可选择适用台湾地区的民事规范,当然也包括两岸双边的民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使民事纠纷选择规范的层次和外延不断得以延伸,大陆方面在事实上已经有条件地承认或默认台湾民商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两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程序要件。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所谓的“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指的是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法律冲突规则。台湾作为中国一个特殊的法域,在两岸民商案件中可以根据冲突规范的基本原则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两岸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包括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两岸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起到了一个样板作用。两岸关系历经各种政治形态变迁,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局下构造一种长期、稳定的交往机制,减轻因政治对立造成的对两岸民生交往带来的伤害乃当务之急。两岸交流的日益频繁和立体化需要完善许多制度,但存在两岸协商后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属区际法律适用的范畴,该司法解释在承认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同时,确立了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凡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规定违反大陆法律的基本制度、原则,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国两制”的原则和精神均不具域外效力,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适用大陆的相关法律,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两岸交往越来越密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两岸民生的问题,例如两岸的婚姻问题、继承问题,合同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以务实和理性的态度多角度构建两岸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两岸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明确了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纠纷解决的程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两岸民商纠纷的解决机制,务实地推进了两岸民商司法互助。(刘文忠 系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台港澳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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