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中一名宫姓市民2010年底酒后骑机车被警方拦查,酒测值高达0.87,被台中地检署依公共危险罪嫌起诉。但台中地方法院认为,宫姓男子在酒测后不到1小时内,通过五项“酒后生理协调平衡检测”,无法认定已构成“不能安全驾驶”,1日判处宫姓男子无罪。
2010年12月21日晚上11点半,44岁宫姓男子在中市北屯区友人家中喝完两杯米酒后,骑摩托车欲返家,行经松竹五路时,由于后车灯没有亮,被巡逻警员拦下,发现他全身酒气,酒测值高达0.87,除被开罚单外,并被检方依公共危险罪嫌起诉。
宫姓男子坦承自己在酒后骑车,但坚持否认有公共危险的行为,供称他骑摩托车被警方拦查时,并没有车身摇晃、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法官经查发现,宫姓男子在酒测后不到1小时内,有进行“酒后生理协调平衡检测”,经警员逐项测试结果均合格。
宫姓男子通过的检测包括“直线步行10米后请其回转走回原地”、“双脚并拢,两手紧贴大腿,将一脚向前抬高离地15公分,并停止不动30秒”、“双脚并拢,双手向前平伸,闭眼,轮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触摸鼻尖”、“闭双眼,30秒内朗诵阿拉伯数字,由1001到1030”及“用笔在两个同心圆之间的0.5公分环状带内,画另一个圆”等5项。
判决指出,“刑法”中“不能安全驾驶罪”是以“不能安全驾驶”为构成要件之一,警方取缔酒驾,常以酒测值作为能否安全驾驶的参考,但酒测值仅是证据方法之一,并非绝对且唯一的证据。警方当时是因摩托车后车灯不亮而拦查,并未看到摩托车有摇晃情形。
法官并参酌台北地方法院的案例指出,台北荣总医院曾回复表示,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性并不相同,一般而言,酒测值达1.17时,虽有90%到95%受测者的驾驶能力会受影响,但仍有少部分5%到10%可正常驾驶,依现有事证不能排除宫姓男子当时仍有安全驾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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