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粤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存在法律难点,专家呼吁——
司法协助推动离婚妇女权益保护
随着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案件也日渐增多。由于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并不相同,发生在不同法域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难免产生法律冲突。
2月27日,在广州举办的粤港澳台各界妇女友好交流活动——“婚姻家庭与女性权益保护论坛”上,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困境成为与会嘉宾共同关心的话题,专家纷纷呼吁推动粤港澳台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合作。
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稳中有升
随着涉港澳台婚姻呈逐年上升之势,对这些婚姻的调整或婚姻纠纷的处理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认为,“两岸四地在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有广泛的共识和合作空间,应当进一步拓宽交流协作的渠道。”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05年至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1942件。从案件当事人来看,绝大多数是涉港和涉台案件;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是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以及法定继承纠纷;从收案数量来看,每年收案数量在300件左右,呈稳中有升的态势。
案件审理存在法律冲突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介绍,广东法院审理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时存在一定困难,一是两岸四地关于婚姻家庭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比如虽然内地与香港于2008年7月3日出台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但婚姻家庭方面的判决均不在上述《安排》的调整范围之内,致使香港地区的婚姻家庭判决难以在内地获得认可,当事人在内地还需重新提起新的诉讼,不仅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难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两岸四地缺乏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协调机制,无法杜绝平行诉讼。三是两岸四地之间的司法文书送达难。四是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取证难。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卓冬青对跨法域婚姻中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后发现,不同法域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影响妇女在离婚时对财产权利的主张。
卓冬青表示:“两岸四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各不相同,作为跨法域的婚姻,如果当事人对夫妻财产没有约定,那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对该婚姻的夫妻财产进行调整就会发生法律冲突。夫妻财产归属该依据哪个地区的法律来认定?这是同一法域的婚姻所没有的法律问题。这时,对离婚妇女来说,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她是否知道这种法律的冲突?法律的差异在什么地方?二是如何选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加强两岸四地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合作
专家纷纷呼吁推动粤港澳台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合作。谭玲指出,当前审理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难点多属于两岸四地司法协助的范畴,很多问题亟待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协商出台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广东作为国家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和先行先试地区,可以通过与港澳台地区加强交流合作,争取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灵活、务实地解决上述难题。“建议建立粤港澳台之间关于婚姻家庭权益司法保护的定期交流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两岸四地平行诉讼的问题;建议灵活解决内地与香港地区关于离婚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建议着力解决涉港澳台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取证难、送达难问题等。”
如何加强跨法域婚姻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卓冬青建议:一是对跨法域婚姻夫妻财产制作一些特别规定,在立法上采取约定优先,法定为辅的模式;二是立法上对性别采取必要的差别对待,保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三是加强各法域间的区际司法协助。
来自粤港澳台的多位法律、婚姻家庭专家,在论坛上详细介绍了四地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婚姻财产制度,并与与会者展开互动交流,现场气氛活跃。杨世强表示,广东省妇联举办这次“婚姻家庭与女性权益保护论坛”,既是在中国四个不同法域之间开展有关婚姻家庭法理与实务区际交流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寻求共识、加强协作的一次有效努力。
“论坛主旨发言者视角独特,论题兼有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特别是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如反家庭暴力、家事调解、司法裁判文书的互认和执行等具体内容,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应用价值,令大家获益匪浅。”(本报记者 林志文 通讯员 王飙尘)
延伸阅读
澳门一庇护所入住受虐妇女近八成来自内地
专家呼吁建立“新来澳人士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林志文/通讯员王飙尘发自广州 在27日举行的粤港澳台各界妇女友好交流活动“婚姻家庭与女性权益保护论坛”上,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副理事长陈虹呼吁,加强新来澳人士的家庭支持服务,提供一站式和专门的“新来澳人士服务中心”。
陈虹介绍说,“妇联励苑”于2005年7月正式投入服务,为一所保密式妇女庇护院舍。据统计,过去5年“妇联励苑”累计入住妇女314人次、儿童230人次,当中尤以2007年和去年情况最为严重。去年共有67名妇女和50名儿童入住,其中11名妇女曾经两度以上入住,受虐情况一次比一次严重。据统计,入住的受虐妇女中近八成是从内地移居澳门,四成多来澳居住已经有10年或以上,而来澳3年或以下的新来澳妇女占四分之一。值得关注的是,持双程证来澳与家人团聚的妇女在留澳期间遭受家庭暴力而入住的占3.2%,反映跨境婚姻所潜在的家庭问题。
另外,从入住妇女的调查显示,有接近八成受虐妇女是同时遭受多重形式虐待,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她们忍受虐待期有近六成是长达5年或以上,有近四成更是受虐期高达10年或以上。有近一半的入住妇女是带其未成年的子女一起入住,年龄在12岁或以下的超过六成,最小的只有6个星期大。随同妇女入住的子女中,大部分都曾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而且有近一半的妇女表示,其子女同样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
陈虹提出加快落实家庭暴力立法、完善新来澳人士服务、支持离舍妇女需要、关注目睹家庭暴力儿童等建议。陈虹说,加强新来澳人士的家庭支持服务,改变过往以个人介入方式,改为以家庭为介入单位,提供一站式和专门的“新来澳人士服务中心”,不但可加强他们的求助动机,预防家庭问题的发生,而且更能发挥服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