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8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桃园县张姓男子长期照顾脑性麻痹的弟弟,不满父亲在弟弟幼年时即离家出走,未尽父亲义务,到法院向父亲求偿照护费。法院判决父亲应偿还长子养护费117万多元(新台币,下同)。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桃园县张男的父亲在1981年离家出走,由张男一肩挑起照顾罹患脑性麻痹弟弟的责任,因弟弟日常生活需人照顾,每月缴交费用将弟弟安置于养护中心。
判决书指出,张男认为父亲是照顾弟弟的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却未履行抚养弟弟的义务,提起民事诉讼,向父亲求偿弟弟的养护费117万多元。
父亲辩称,儿子出生后,他为治疗儿子疾病,5年花了200万元,还四处欠下债务,之后因违反“票据法”遭通缉,又被地下钱庄追讨债务,才离家跑路,绝非恶意抛弃儿子不管;且65岁的他,只剩一栋房子栖身,无多余财产履行抚养义务,若房屋遭拍卖,他会流落街头。
法院审理认为,按岛内“民法”规定,父亲为弟弟的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且调阅父亲的财产所得明细表发现,父亲拥有土地、房屋和投资,存款也有100万元以上,具有扶养儿子的能力,判决父亲应偿还张男养护费117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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