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8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被控在担任台当局领导人期间利用离境“出访”机会,贪污33万美元“机密外交款”案,法院一、二审均判陈水扁无罪。台“最高法院”28日驳回检方上诉,陈水扁无罪定谳。
台检方特侦组先前以陈水扁从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间,先后11次利用“出访”机会,将涉外部门每次提供当局领导人的10万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万美元,汇往海外供儿子陈致中留学使用。
法院一、二审时,合议庭认为,陈水扁出访支领的“机密外交款”,均由涉外部门主动签呈依照往例办理,并非陈水扁在任内才创设,且陈水扁所支领的款项,均依循往例以领据核销,检方无法证明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于2004至2006年汇往陈致中在美帐户的款项,是来自陈水扁的“机密外交款”,判陈水扁无罪。
据悉,陈水扁已因龙潭购地等案入狱服刑。而除“机密外交款”案,陈水扁尚有金改案二审、公务费案更一审,在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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