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3日三读通过“会计法”增订第99条之1,将2006年底前“特别费除罪化”。
报道说,三读通过的“会计法”第99条,明订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的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都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