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3日电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台当局“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23日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违反者最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50万元的罚金。如果这项修法完成三读,未来民众只要对公务员行贿,不管是否造成公务员违背职务,都有罪。
报道指出,有鉴于部分金控行贿陈水扁家的弊案虽然有行贿的事实,但由于没有违背职务,让行违者最后都没有受到处罚,因此国民党“立院党团”就提案修法,在“贪污治罪条例”中新增“不违背职务行贿罪”,并且在23日完成初审,最早提出修法的国民党“立委”谢国梁说,这样的修正,才能弥补过去法条上的漏洞。
不过台当局“法务部长”曾勇夫强调,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过去的陈水扁家弊案并不适用。曾勇夫也举例,过去有老师具备完整资格,送钱后校长决定聘任,往往只有校长有罪、老师无罪,但此案若完成三读,送钱的、收钱的都有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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