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7日电 据台媒报道,台中市男子张芳维日前在台糖量贩店美食街,看见坐在对桌的萧姓女子穿着短裙,以数码相机拍摄萧女大腿裸露风光,被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诉。但一、二审法官均认为,张在公开场合拍女子坐姿,虽然动机可议,但未拍到隐私部位,不构成妨害秘密,均判无罪,全案定谳。
去年7月13日晚上8时许,张芳维(35岁)把数码相机放在餐桌上,朝对桌的萧女下半身连拍48张照片,萧女浑然不知,经其它民众告知有人偷拍,萧女才发现,制止张再拍照并报警。
开庭时,张男坦承拍萧女但辩称:“当时只是好玩,拍露出的大腿不算隐私。”
拍摄部位难判定
一审法官认为,拍摄现场是公开场合,张男仅拍摄到萧女的大腿外侧,当时萧女交叉双腿或腿部膝盖微曲,未拍到萧女的内裤,不符“妨害秘密罪”规定的“身体隐私部位”,判张无罪。检察官认为,张男拍摄到的不止大腿外侧,还有“大腿根部连接臀部下缘处”,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将拍摄的记忆卡,送刑事警察局鉴定,刑警局认为拍摄的部位不清“难以判定”。
坐姿使大腿裸露
法官认为,萧女的双脚及膝盖交迭呈交叉状态,两侧大腿靠近两侧小腿成三角形状,裙摆类似窄裙或A字裙,因为此坐姿使两侧大腿大部分均已经裸露在外,就社会大众的眼光来看,算不算是“隐私”还有疑问,仍判张无罪。
藉民事诉讼求偿
律师温令行表示,刑事构成要件十分严谨,所以法官会在当时状况是否构成“隐私”不断斟酌和思量,最后判无罪,无可厚非。不过,民事的侵权行为,范围就较为广泛,受到侵犯的女子,可透过民事诉讼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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