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大学附属医院误将艾滋感染者捐赠器官用于移植,台大医院院长陈明丰30日首度出面道歉,强调“该负责的就要负责”。同日,台北地检署也表示,今天将对此案展开侦办,将先发函卫生部门调阅资料,后续将约谈相关人员厘清案情。
据“中央社”报道,台大医院误用艾滋器官案,台大医院和成大医院30日还在写检讨报告,检讨人员名单未确定。台大院长陈明丰出面道歉,成大外科部主任李伯璋则为移植团队抱不平。
报道说,30日是“卫生署”要求台大医院和成大医院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截至30日中午,台大医院仍在开会内部检讨,陈明丰受访时指出,台大医院将会在检讨报告中详述事件过程与原因,同时提及开刀医师没有执行确认捐赠者检验报告的标准动作,“该负责的就要负责”。
牵涉此事件的另一家医院,成大医院外科部主任李伯璋接受访问是表示:“检讨报告很难写”。他指出,看到媒体报道“卫生署”说“主刀医师要负责”的说法,心里一把火。他说,器官移植是危险辛苦又低报酬的工作,“没有几个人愿意做移植”,况且成大医院是信任台大医院在器官移植捐赠登录中心输入的错误讯息,才会误把艾滋感染者的心脏植入受赠病患体内。
台湾“卫生署长”邱文达对台大医院误用艾滋器官案也作出回应,称“遗憾痛心”,并直奔办公室处理此事。
对于台大和成大医院误植艾滋器官案,台北地检署发言人王文德30日表示,经台北检方检察长杨治宇指派有医事背景的检察官进行研究法条后,认定全案涉犯“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施行器官、组织等移植,应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有关检验;此为公诉罪。
但台北检方也表示,全案是否涉犯业务过失伤害或业务过失造成伤害视提告而论,因此应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提起告诉。
据了解,此条例第22条的罚则,违反第11条规定者,处3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因而致人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大医院误用艾滋器官案肇因台大医院口头检核失误,导致1名艾滋男子捐出的心、肝、肺、肾等器官,在24到25日陆续植入台大与成大医院的5名病患体内,台大26日才发现错误,5名病患已接受感染预防投药,台大40余名及成大20余名医疗团队被波及,也接受感染追踪及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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