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一死刑犯郑金文想在枪决前先捐肾给姐姐,苦等“法务部”点头。台“卫生署”2日建议,郑金文若以戒护就医方式,可以指定捐肾给姐姐,摘肾手术、检验、住加护病房的费用,由健保负担。
据媒体2日报道,2011年6月9日被“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定谳的郑金文,日前向台北看守所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理由是他担心长期洗肾的姐姐身体不好,如果等他枪决死亡后捐肾,恐怕缓不济急;不过,“法务部”因史无前例,得再开会讨论。
“卫生署医事处长”石崇良表示,死囚生前活体捐肾,参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条文,指定捐赠对象可为夫妻、父母、祖孙、手足、叔侄、甥舅、岳父母等五亲等内的最近亲属,因此,可以指定捐给姐姐。
石崇良说,受刑人不是健保的保险对象,如果受刑人要活体捐赠,首先要“法务部”同意受刑人戒护就医,前往医院摘取器官;依照健保给付规定,非保险对象的器官捐赠摘取手术、检验、住加护病房等医疗费用由健保负担,健保不支付一般病房费用。
他并指出,如果死刑犯死后捐赠器官,则进入器官捐赠分配体系,只有在捐出2个以上器官时,其中1个才能指定捐赠对象;假设郑金文捐出2枚肾,其中1枚就可指定捐赠给姐姐,捐赠费用由财团法人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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