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二次金改案及扁家7.4亿元(新台币,下同)涉洗钱案,台湾高等法院二审13日下午宣判,陈水扁亲自出庭聆判,结果大出陈水扁意料之外,陈水扁遭依贪污罪重判18年,吴淑珍重判11年。陈致中则涉及洗钱判处1年徒刑,黄睿靓判处6个月徒刑,陈幸妤则获判无罪。
陈水扁13日下午14点至台湾“最高法院”出庭,原本神色轻松,在获悉金改案重判后,当场皱起眉头,透过律师表示无法接受。
据悉,二次金改案在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陈水扁等21名被告均为无罪。合议庭法官在判决文叙明,台当局领导人职务已非“刑法”解释问题,而是牵涉“宪法”规定。合议庭依照“宪法”、“大法官”相关解释,认为金融合并案,并非“宪法”列举的当局领导人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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