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吴淑珍夫妇被控利用金控并购案向企业索贿案(二次金改案),台湾高等法院13日宣判,陈水扁从一审无罪被改以贪污罪判刑18年,吴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诉。
以下为全案大事纪:
2008年10月17日,台检方特侦组侦办扁家贪污案,为查企业汇款扁家人头帐户,搜索中信、元大、开发3家金控公司。
2008年10月24日,涉红火案滞外未归的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返台,特侦组讯后谕令1亿元(新台币,下同)交保。
2008年12月18日,陈水扁儿子陈致中向特侦组递状,表达认罪协商意愿。
2009年1月23日,吴淑珍向检方陈报原存放在“国泰”世华银行保险室内7.4亿元的金钱来源。
2009年3月18日,前新光医院副院长黄芳彦滞外未归,遭特侦组通缉。
2009年12月24日,特侦组侦结金改案,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扁夫妇;扁家子女陈致中、黄睿靓、陈幸妤,以及部分企业高层,均遭起诉洗钱罪。
2010年 6月11日,陈水扁出庭时允诺,若法院让他交保停押,除已陆续汇回的2100万美元外,也愿把另外的5.7亿元汇回台。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扁夫妇、扁家子女、相关企业高层等全部被告无罪。
2011年10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改以贪污罪判处陈水扁18年、吴淑珍1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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