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二次金改案,陈水扁儿子陈致中、儿媳黄睿靓被控设立“纸上公司”,隐匿扁家保管室转出巨款。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认定,陈致中、黄睿靓隐匿重大犯罪所得,依洗钱罪分判1年与6月徒刑,不得缓刑。
台检方特侦组起诉指控,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蔡家、元大马家索贿约7亿元(新台币,下同),扁家子女、“国泰”世华副董蔡镇宇、元大马志玲、马维建父子等人协助扁家隐匿贪污所得,涉犯洗钱罪。
判决书指,2006年间,吴淑珍委请前元大证券董事杜丽萍帮胞兄吴景茂将“国泰”世华保管室内的7.4亿元现金,搬到元大马家保管室存放。当时马维建多次请吴淑珍搬走,但吴淑珍称“怕‘国泰’世华的保险箱曝光”,并指示马维建将7.4亿元存入银行。
判决书表示,马维建为协助洗钱,替扁家以陈致中、黄睿靓名义在香港设立Asian Piston“纸上公司”,存放新台币1000万元与757万美元;陈致中再将1750万美元转汇转至他在瑞士威格林银行设立的Bravo“纸上公司”。
判决书指出,陈致中、黄睿靓自Bravo公司帐户领款,在美国设立West 28th Street公司,以公司名义在纽约曼哈顿买下一户公寓;之后因陈致中拟赴弗吉尼亚州大学就读,又成立Pegasus公司,以公司名义买下房屋。
台湾高院合议庭推翻原审采信款项属政治献金的见解,认定扁家在“国泰”世华保管室内的巨额现金是不法所得,陈致中、黄睿靓透过设立海外纸上公司、银行帐户等手段,属隐匿、寄藏扁家重大犯罪所得。
法官认为,陈致中、黄睿靓虽于侦查中自白,但经原审判决无罪后,又于高院审理时否认犯行,但此为被告诉讼权,不影响自白效力,仍适用减刑规定,判决陈致中1年徒刑,并科罚金400万元;黄睿靓6月徒刑,并科罚金200万元,两人均得易服劳役,全案可上诉。
不过,由于陈致中先前因伪证罪被判刑3月确定,不符合台湾地区“刑法”第74条宣告缓刑要件。而被告黄睿靓涉及洗钱部分,法官认为她于案发后并未将钱汇回台湾,另涉公务机要费案洗钱罪,也同样不得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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