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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涉陈水扁二次金改案部分企业负责人续判无罪

2011年10月14日 08: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被控利用金控并购索贿案,部分企业负责人被控助扁洗钱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认定主观上无洗钱犯意,维持原审无罪判决,因此适用“速审法”,检方仅能以法律见解不同,提起上诉。

  据报道,台检方特侦组2009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6亿多元(新台币,下同),起诉扁夫妇贪污;部分企业负责人与扁家子女被依协助隐匿贪污所得,依洗钱罪起诉。

  但全案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合议庭以金控合并不是“宪法”列举的台当局领导人职权,企业给款扁家与台当局领导人职务没对价,判被告均无罪。台湾高院逆转认定,陈水扁利用领导人实质影响力介入金控并购,改判陈水扁18年、吴淑珍11年。

  其中12名被告均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法院认定,前“国泰”金控副董事长蔡镇宇虽有提供“国泰”世华银行保管室给吴淑珍使用、元大集团创办人马志玲同意提供元大马家保险室,但主观上并无洗钱犯意。

  前“国扬”建设董事长侯西峰、高兴昌负责人吕泰荣及吕和霖姐弟,以及陈水扁女儿陈幸妤,被控借名登记给吴淑珍购买宝徕花园广场房屋部分,采信被告辩称吴淑珍为避免陈水扁购买豪宅造成社会观感不佳、要买房给扁退休用等,才会借名登记,认定无洗钱犯意。

  遭控助扁洗钱的前开发金总经理辜仲莹、前开发金财务长邱德馨、前兆丰金董事长郑深池、前陈水扁任内资政吴澧培等人,法官认定未有明确事证显示被告事前知道款项为重大犯罪所得,因此无洗钱犯意。

  前“国泰”世华副董事长李明贤被控出租保管室给扁家,法官认为,开保管室就是要让人借放东西,如同开餐厅就是要让人吃饭一样,不能断然认定李就是隐匿不法所得。

  法官在判决书指出,“刑事妥速审判法”第9条规定,若案件一、二审均判无罪,检方上诉将受限制,仅能以判决所适法条抵触“宪法”、违背司法院解释、违背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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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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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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