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陈水扁遭控利用金控并购向企业索贿及洗钱案,台湾高等法院13日二审宣判,陈水扁从无罪改判18年徒刑,其妻吴淑珍被判刑11年。台检方特侦组主任陈宏达表示,对判决“感到欣慰”。
台检方特侦组2009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6亿多元(新台币,下同),起诉扁夫妇贪污;部分企业负责人与扁家子女被依协助隐匿贪污所得,依洗钱罪起诉。但全案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合议庭以金控合并不是“宪法”列举的台当局领导人职权,企业给款扁家与领导人职务没对价,判所有人无罪。
台湾高院这次二审除改判陈水扁18年、吴淑珍11年外,另有多名被告也被改判有罪。
陈宏达获悉二审改判结果后表示“十分欣慰”,检方感谢高院采信上诉理由,至于量刑部分,特侦组待收到判决书,全体检察官研究讨论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检方人士表示,金改案一审判决无罪不久,“最高法院”就判决龙潭购地等案有罪定谳,“最高法院”见解认为,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的行为,只要与职务具关联性,就有职务影响力,因此特侦组2010年提起上诉时,就认为一审判眛于事理,擅认领导人是“虚位元首”,对“宪政”争议问题妄加解释,无助“宪政”秩序的维持。
检方人士指出,“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先后就领导人职务上行为采“实质影响力”的认定,有助凝聚司法实务在相关见解的共识,高院二审判扁夫妇在金改案有罪,也避免扁夫妇藉“速审法”在此案解套。
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若案件一、二审均判无罪,检方上诉将受限制,除非判决“违宪”会违反判例,否则检方不可上诉。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